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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寻求解决黄埔怡港小区停车难问题的求助信
    编号: 信箱类型: 书记信箱 公开日期: 2014-09-05 点击数:
    尊敬的陈书记:  我们是黄埔怡港花园的业主,最近我们被停车问题困扰得吃不好、睡不好,有家归不得。原本小区有两个停车场,一个是小区里的地下停车场即人防工程,一个是小区的露天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在多年以前就被开发商全部卖掉,只留下露天停车场,业主车辆不能开进小区路面停放。而露天停车场也早就取消了月保,只能临保,据说还改为商业停车场了。我们疑问:1、按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全部业主的公共地方,为何却被开发商全部卖掉,没有部门去制止,造成人防工程私有化的现象?2、按规定,小区应提供住宅停车位给业主,车位应该优先提供给业主。为什么怡港现有的一个停车场,不提供给业主用?我们咨询物管为什么小区住宅停车场不按住宅停车标准收费?物管告知说是小区停车场是商业用途的,即使业主也要按二类商业停车场收费。按这个标准,业主的工资都不够交停车费。因为停车费问题,业主现在有家归不得——因为没地方停车,甚至连在家睡个懒觉都不敢,因为在家睡觉,停车费也按分钟算,睡一天要交96元的停车费,请问住宅小区是否应该提供配套停车场给业主?怡港小区对业主不按住宅停车场收费这个问题该找哪个部门解决?3、小区既不提供住宅停车场给业主,又不让业主车辆进小区停放,道理何在?  我们曾咨询了旁边的小区,黄埔花园和怡园的业主停车都是6元一天。为什么偏偏就怡港花园这么贵?我们强烈要求怡港花园还业主权益:一是露天停车场对业主按住宅标准收费,二是允许业主车辆进小区停放,按住宅标准收费!  本来买车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出行方便,现在因为停车费问题使我们的生活质量全部都下降了,恳请陈书记体谅我们这些打工仔、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的困难,帮忙解决这个大问题。    怡港花园几名业主   2014年8月18日
     
  • 办理情况及回复
    莫莫:

        你好!收悉怡港花园名为莫莫的业主关于寻求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求助信,街道高度重视,分管社区的街道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亲自到怡港花园管理处了解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地下停车场车位被开发商卖掉问题:地下停车场确有人防工程功能,但不是单纯的人防工程,主要功能还是停车场,战时作为人防工程。怡港花园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和商品,产权在开发商,开发商把停车位卖给小区业主是合法的,不存在将人防工程私有化现象。 二、关于物业停车场收费贵问题。信访人反映的收费贵的停车场应该是指怡港大厦、百佳超市前面的露天停车位,该露天停车场为商业用途停车场,收费按广州市二类商业停车场收费,收费标准和最近提价行为均经过政府物价部门审批,手续合法。具体情况由区物价局回复为准。 三、关于禁止车辆在小区内停放问题。目前小区内老人、孩子比较多,尤其是小区内又有幼儿园及小学,在放学的高峰期曾经发生过小孩被撞倒的案例。在未实行管制之前,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乱鸣喇叭、压坏草皮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根据房屋售卖合同约定和大多数业主意见,实行人车分流,小区路面不设停车位,不准停放车辆,虽然减少了物业公司的收入,但换来了大多数业主的理解与支持。 四、随着汽车进入千家万户,车位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怡港业主也是如此,之前在百佳门前马路边还可以暂停,现在由于丰乐南路十字路口施工,马路边的停车位已全部取消,给怡港车主停车带来问题,请信访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车辆停放问题。多谢您的信访。

                 此复。 2014.9.15

                  (黄埔街: 2014-09-15 15:44:11)

    莫莫:

        你好!关于寻求解决黄埔怡港小区停车难问题的求助信收悉。你所反映的黄埔怡港花园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在2014年9月29日对你进行电话回复,拨打你提供的联系电话六次都是一接通即挂断的情况;2014年9月30日再次拨打八次亦是同样情况。鉴于无法联系你本人,现根据我局业务职责范围,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黄埔怡港花园露天停车场于2009年已经开办。当时为了解决怡港大厦周边购物停车问题,经区交通局、物价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收费审批手续,按“商业配套”停车场管理,并不存在信访件提到的改为商业停车场的情况。

    二、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4]97号)文,2014年8月1日起,该停车场地段由原来的“三类地区”明确划分为“二类地区”,区物价局依法依规完成收费证明的换证工作,该停车场按“二类地区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未超相关文件规定。

    三、按照以上文件规定,本次换证后,停车场夜间停车收费仍和以前一样(只不过计算单位改变):“夜间19:00-次日早上8:00,1元/15分钟辆,夜间最高限价10元/辆。”

      此复

                      (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4-09-30 14: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