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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实际工作情况,经对信访人向我局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行政调解

1.诉求事项:

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诉。

2.法定途径:

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3.主要法律依据: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4.例如:

1)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诉,并申请行政调解,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或赔偿金。

2)消费者在餐馆就餐,出现食物中毒,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经济损失。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诉求事项:

不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答复等具体行政行为。

2.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4.例如:

1)反映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的,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反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或处理有关问题,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内部申诉

1.诉求事项:

局内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

引导其按规定申请复核或向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3.主要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4.例如:

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引导其按规定申请复核或向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四)政府采购投诉

1.诉求事项: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2.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或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3.主要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4.例如: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引导其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供应商反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问题(未经质疑和投诉)、符合质疑条件的,引导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揭发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纪律检察部门给予处理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人认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

引导控告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揭发控告事项,作为发现财政违法违规线索予以立案,依法予以处理。

3.主要法律依据: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检察法》等。

(二)揭发控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入员违反法律法规劝行为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本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

引导其进行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揭发控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

1.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本局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纪律、安全保密纪律、侵犯党员、公民权利、失职读职行为等。

2.法定途径:

引导其进行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请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

(一)诉求事项: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调整范围的事项。

(二)法定途径:

引导其向有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三)主要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

(四)例如:

1.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引导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引导其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